潘聰結

潘聰結(1923-),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4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有明知李媽兜為叛徒故為藏匿等嫌疑。1951年7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9月19日保釋。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潘聰結並無積極事證,明知李媽兜為叛徒而故為藏匿,故判決無罪,其判決無罪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1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2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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