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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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51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萬枝(1923-1952),臺灣雲林人。依(40)安潔字第45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嘉義工務段工務員,張萬枝由傅慶華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又介紹陳鎮山參加,並命其教育吸收余再文參加。1950年1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18日執行死刑。05106申請案於2000年5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萬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鎮山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張君及共同被告陳鎮山於審理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並吸收他人參加,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54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萬枝(1931-1999),臺灣高雄人。依(49)警審特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機械公司技工,張萬枝明知吳添丁為匪諜,隨鄭進安至吳添丁逃匿處所臺南縣學甲鄉聚會,至吳添丁投案時止未告密檢舉。1960年6月2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2年6月19日刑滿開釋。05401申請案於2000年8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9月29日經在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萬枝明知吳添丁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張君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鄭進安等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其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萬枝(1923-1952),男,雲林斗六人。1944年日本東京攻玉社第二工業學校畢業,在日本東京市役所土木課擔任雇員。1945年2月志願調往華中鐵道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員,在上海服務。終戰後於1946年1月返臺,同年6月進入臺北的鐵路管理處擔任助理工務員。1947年5月調高雄服務,1949年1月再調回臺北原處。為就近侍奉母親,1949年6月請調離家較近的嘉義站。1950年因持有借閱左派書籍被捕,時年28歲。 1950年1月,張萬枝曾在嘉義路邊的舊書攤買下日文的經濟學全集,借予鐵路局彰化工務段練習生范明照閱讀。之後范氏將書的內容寫於信中寄給同學,因書信內容「宣揚唯物論及階級鬥爭等理論」而雙雙被捕。1950年5月張萬枝經軍法處判處感訓。 1951年1月,松山第六機械廠傅慶華、吳聲潤遭捕,據傅慶華自白,提及奉上級聯繫張萬枝。保安司令部將原押於綠島新生訓導處的張萬枝提回,另案偵訊。張萬枝提及1948年11月間,他於高雄服務時一位自稱姓林的新聞記者向其攀談,詢問他的出身、鐵路局的待遇及生活問題等,次月交給他閱讀《第二貧乏物語》、《青年修養問題》。並在他調回臺北鐵路局工務處後,林姓記者聯絡化名陳天良的同志(即傅慶華)與他聯繫。張萬枝雖在自白書與庭訊上皆未承認吸收黨員與從事相關活動,卻被認為過去的偵訊內容未坦白,移軍法處嚴辦。由此,張萬枝被列入傅慶華一案被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545號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1951年4月,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捕獲曾任職於高雄鐵路局工務段練習生的陳鎮山,員警認為陳鎮山認識張萬枝,也看過張氏借閱之書籍,他必定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以刑求脅迫陳鎮山供認。因此,原判決遭撤銷,發回復審,軍法官以張萬枝吸收陳鎮山加入,並命陳鎮山教育、吸收余再文,改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在1952年執行死刑之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曾暫緩執行張萬枝的死刑判決,因李媽兜被捕後供出的組織系統內提及張萬枝,係上級張志忠介紹李媽兜去接觸張萬枝,保安司令部認為有質訊必要。質訊完畢後,張萬枝於1952年4月18日執行槍決。稍早同年1952年1月,保密局從張萬枝牽涉的「第六機械廠小組傅慶華等案」再衍生偵破「斗六地區林內小組蘇榮生等案」,逮捕蘇榮生、楊學甲等13人。至此,即為與張萬枝相關連的第五起案件。 難友陳英泰回憶與張萬枝、吳聲潤於軍法處判刑後,為第一批送到綠島感訓者,三人皆編入第三中隊。當時需要改善供水,要將流經訓導處的綠島最大河流流鰻溝砌成水壩供水,張萬枝自告奮勇擔任設計、建造水壩的工作,改善大家的生活,未料不久,因為陳鎮山的案情一去不回。張萬枝在綠島服刑時才與家人聯繫,曾寫幾封信回家,這期間家人未曾相見。當家屬接到張萬枝死亡的消息後,其母急託親戚到臺北要領回屍體安葬,無奈到臺北時已超過規定期限,葬於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六年後(1958年)家屬才將遺骸帶回家鄉安葬。 2000年5月張萬枝子張宗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5月4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嘉義工務段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2月,死刑槍決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機械公司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