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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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山(1925-1952),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45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張萬枝由傅慶華介紹參加共匪組織,並介紹其參加等情。1951年4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161條「依法拘禁之人逃脫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210條、第214條、第216條「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4月經第3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安處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審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唆使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