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皆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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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皆註(1896-1973),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4545號判決書,案發時業雜貨商,其明知陳鎮山為在逃叛徒而故為包庇藏匿。1951年5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6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11月經第5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5月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藏匿叛徒陳鎮山,係以陳鎮山寄居黃宅年餘,所患之病為內痔,並能為小販賣冰,當非重病,且未予申報戶口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如何知悉陳君為叛徒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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