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坤治

陳坤治(1928-200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45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南分局雇員,其受胞兄陳鎮山教唆,冒用詹德水名義補發身份證,並私刻他人名章,偽造聲請書、保證書等情。1951年4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2月提出申請,2004年4月經第3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兄陳鎮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審理中其否認明知陳鎮山為叛徒而藏匿乙節,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