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照

范明照(1929-1994),臺灣彰化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工務段工程練習生,其閱讀匪黨書籍,思想左傾,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年。1950年2月9日被羈押。1950年7月9日發交感訓。1951年7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閱讀匪黨書籍,思想左傾而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管理局彰化工務段工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勵字第030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