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再文

余再文(1926-),臺灣臺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南市政府辦事員,其有參加民主革命聯盟之企圖,予以感訓6月。1950年9月25日遣返大陸。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有參加民主革命聯盟之企圖,予以感訓6月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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