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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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榮生(1929-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局三星工程處工程員,其經林姓匪幹介紹,在斗六鎮公園參加匪斗六地區組織,初受林領導,繼由張萬枝領導,與張萬枝、林炳欽3人同為斗六地區委員,化名莊永生,領導林內小組鄭水順、張天經及水利小組李張瑞等人。經林許可而授意李張瑞發起組織讀書會,固定每星期日晚上,在張天經宿舍或鄭水順家中集會,平時利用運動後時間或野外神社集會。張萬枝被捕後失去領導,即焚毀匪書停止集會,復與張天經、鄭水順等人繼續聯絡,惟因政府加緊檢肅與實施地方自治與民選,各人情緒消極,組織亦漸而消失。1952年1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張天經、林炳欽及另案被告張萬枝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曾參加集會,閱讀匪書,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水利局三星工程處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