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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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欽(1925-195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斗六國校教員,其經張萬枝吸收加入匪幫,受張萬枝領導教育,為匪斗六地區委員之一,並經常與張萬枝等人開會討論爭取民心、吸收同黨等問題。1952年1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2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經第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同案被告張天經等人互證及另案被告張萬枝之供述為據。惟其曾閱讀新民主主義等書籍,以及與張萬枝等人集會討論如何爭取民心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斗六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