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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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8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張瑞(1912-1952),臺灣臺南人。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局斗六工程處副工程師,李張瑞受蘇榮生之命組織讀書會,散播匪幫反動思想,以匪書《新民主主義》、《解放日報》等供人閱讀等情。1952年1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30日執行死刑。04886申請案於2000年3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張瑞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蘇榮生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共黨組織,原判決未查證敘明,況李君發起讀書會,提供《新民主主義》等供人閱讀縱然屬實,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張瑞(1912-1952),筆名利野蒼,男,臺南關廟人。1952年被捕,被捕時41歲。父親任職糖廠,因此他在車路墘糖廠宿舍內長大,考上臺南二中,畢業後赴日留學。1933年東京農業大學專科部肄業,1935年任職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灌溉技師,1947年任水利局斗六工程處灌溉副工程師。他另外一個身分是詩人,1933年與中學好友楊熾昌等人創設立風車詩社,接觸當時世界最前衛的文學思潮,是日治時期難得的超現實主義文學結社。酷愛文學,除了詩社刊物《風車》雜誌之外,作品也見於《臺南新報》、《臺灣新聞》、《臺灣新文學》、《媽祖》、《ネ‧ス‧パ》等當時臺灣的日文刊物。 在斗六任職時,與同事蘇榮生一起組織讀書會,與其他朋友集資共同買《新民族主義》、《解放日報》等閱讀、討論。1952年1月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斗六地區林內小組蘇榮生等案」而被捕,被認定為共產黨組織的水利小組成員。1952年9月1日,臺灣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認定讀書會成立是在蘇榮生加入匪諜組織之前,查無李張瑞從事叛亂活動事證,以讀書會為叛黨組織,判決有期徒刑15年。9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行文國防部轉呈總統府(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呈請核備。12月20日,總統府行文國防部,總統核定改判死刑。12月26日,總統府行文國防部要求蘇榮生等叛亂案罪刑簽奉總統核定執行。國防部(41)防隆字第2640號電文轉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奉總統核定執行。12月30日,李張瑞與同案數人遭槍決,家產沒收。 葉笛、陳千武曾翻譯介紹李張瑞的日文詩作。2015年曾有一部以風車詩社為主角的紀錄片《日曜日式散步者》上映,可以見到李張瑞身影。 李張瑞1952年被槍決前以日文留下絕命詩: 「故郷にかける心の橋は灰色の虹/われ民族の火花と散るか四十一/父母よ弟妹よ 健やかに/あわれ伴侶なき 妻や子よ/木枯らしに強く耐えて行けよ」。中譯:「架在故鄉上的心橋是灰色的虹/將同吾等民族的火花一起凋零嗎?才四十一歲/父母啊弟妹啊,保重身體/可憐那失去伴侶的,妻子和孩子啊/要在初冬的寒風中堅忍著前行哪」。 2000年其妻李王玉嬌、子李敬司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局斗六工程處副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