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熾昌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臺灣新生報》臺南分社記者,曾參與處理委員會分會報導工作。同年3月11日於臺南市議會遭國府軍羅織「內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刑期約6個月,且隨身財物被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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