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星

吳景星(1928-1995),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55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局斗六工程處看工,其為張萬枝妻兄,對於張君言語不滿政府及蘇榮生曾當面交閱解放新聞等情,不告密檢舉。1952年1月9日被羈押。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蘇榮生、張萬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供認及共同被告蘇榮生之證詞為據。惟其堅詞否認知悉另案被告張萬枝(妻舅)為匪諜,且蘇榮生交閱解放新聞,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又張萬枝言語不滿政府,行動論密,並不能即知張君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局斗六工程處看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5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執行2年10月15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