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在佳
- 陳在佳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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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原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安坑)、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
陳在佳(1924-),男,臺灣臺南縣人(今為臺灣臺南市),1954年12月被捕羈押時32歲,臺南縣水利工程隊任技士。 臺灣總督府臺南州立專修工業學校畢業。陳父、兄弟在家鄉麻豆務農,陳妻本為新營國校小學教員,受陳在佳判刑牽連辭職,回夫家鄉下接受陳在佳家人的協助,務農撫養五名子女維生。 陳在佳專修工業學校畢業後曾於日治時期的新竹市役所土木科當技手,參與新竹與竹東間的竹東鐵路工程、新竹都市計畫,和戰爭時期的政府機關避空襲用隧道的開鑿工作等。
陳在佳涉及案件,與專修工業學校的同學林三合有關。兩人畢業後曾一起被分發至新竹(林分發於空軍工廠),關係友好;到了戰後,陳在佳任職於臺南縣政府建設局,便與林沒有聯繫。 1953年間,林三合、陳本江等人因涉鹿窟事件,逃亡至臺南時聯繫陳在佳,陳請三人吃午飯,三人在陳家待到傍晚時離開,欲往林三合在將軍鄉的老家,陳帶三人搭五分車後,雙方便分開。事後林三合等人自首時提及與陳在佳碰面,保密局遂前往臺南縣政府以「知匪不報」罪名逮捕。
判決書指控陳在佳「四十二年二月間,林三合偕同陳本江、林素月擬潛返原籍藏匿,道訪其寓借宿時,經林三合告知渠為叛徒身分後,陳在佳以住近鬧區,不便留宿,乃領林三合等至蕃薯園內藏匿一夜」。 陳在佳於1954年12月21被捕,被在保密局遭刑求,1955年4月1日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5年6月15日做成「(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以陳在佳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判決後被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年餘,1957年5月13日起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65年3月24日獲釋。
陳入獄期間,妻小回到麻豆老家生活,幸有家族田產支撐生活,出獄後未能再回縣府上班,轉做營造工作,後改做土木包工業。 陳在佳因參與二二八事件,以「傷殘、遭受徒刑執行、健康名譽受損」為由,於1999年間獲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賠償。 1996年陳在佳就受羈押和判決10年又94日部分請求國家賠償,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規定,請求賠償者以無罪判決為其要件之一,而陳的案件未符合此要件,故遭臺南地方法院駁回。 後陳在佳再就被應釋放不釋放而予羈押部分提起賠償聲請,其本應於1964年12月20日獲釋,實際上至1965年3月24日才獲開釋,實際受執行期間超過原本刑期共94日。 臺南地方法院判斷陳在佳所提出之出獄後戶籍遷入之證據,符合出獄後必須馬上辦理戶籍遷入登記的時代背景,不可能故意延誤3個月登記,而另一方面軍方相關卷宗已受銷毀等理由,決定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前段、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 2019年2月27日,促轉會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 公告撤銷陳在佳「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人:賴英泰
二、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臺南縣政府,並回麻豆鎮參加二二八義勇行列。1954年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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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水利課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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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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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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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