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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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川(1918-195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會職員,其在其家經林三合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即介紹林三合與蔡點認識,並與陳本江等聯絡工作一次等情。1954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1年4月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本江等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旗山變電所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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