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主仁
- 陳主仁 男 1907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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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主仁(1907-199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復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港自來水廠管理員,其之舊友林三合曾帶陳本江至其家借宿一晚並說明身分,囑代覓掩護基地,其因其家中近鄉公所未便收留,乃轉介至黃泉家藏匿。1954年12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林三合、陳本江,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三合、陳本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渠等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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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小港自來水場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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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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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