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主仁

  • 陳主仁 1907年出生 臺灣省 高雄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主仁(1907-199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復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港自來水廠管理員,其之舊友林三合曾帶陳本江至其家借宿一晚並說明身分,囑代覓掩護基地,其因其家中近鄉公所未便收留,乃轉介至黃泉家藏匿。1954年12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9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林三合、陳本江,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三合、陳本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渠等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小港自來水場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