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鋒

李南鋒(1919-),臺灣屏東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屏東市政府合作農廠指導員,其曾擔任匪方工作,經從寬處理,發交感訓。1950年3月5日交付感訓。1955年4月23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其案卡記載,其為臺籍,過去受日人統治,對政治無深刻認識,一時錯誤,擔任匪方工作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市政府合作農廠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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