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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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顯德(1918-1991),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097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其弟陳顯富介紹與簡吉認識後,簡向其宣傳共黨主義,並欲邀其參加匪黨。後陳顯德任職於基隆中學,其同事李旺輝復邀其參加均未答應。1950年8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2年1月5日調服勞役。1953年11月22日服役期滿奉准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簡吉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志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期間調服勞役,1953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