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傳魁
- 傅傳魁 男 1922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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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64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傅傳魁(1922-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18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建設廳工業試驗所技佐,傅傳魁係傅慶華之堂侄,曾受傅慶華之命代製黑色炸藥20格蘭姆,並接受其新臺幣一千元,向朱德傳處購買黃色炸藥200磅,當交傅匪慶華20磅後即代製手榴彈3枚,旋與該傅慶華及林礽階同往赤柯山試驗。1951年10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為叛徒製造炸彈」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19日執行死刑。06401申請案於2001年11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27日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傅傳魁為叛徒傅慶華製造彈藥,係以傅君之自白、另案被告傅慶華之供述及查扣之黃色炸藥為據,惟傅慶華是否為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究明,故傅君縱有製造彈藥之行為,但尚難認係為叛徒製造彈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傅傳魁(1922-1952),男,高雄美濃人,住臺北市同安街,為臺北市松山第六機械廠支部案領導者傅慶華之堂侄。1950年因「赤柯山支部傅傳魁等案(匪竹北區委赤柯山支部林礽階等叛亂案)」遭刑警總隊逮捕,時28歲。 1941年日本熊本工業學校應用化學科畢業,3月返臺後即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研究所任工作,1946年9-12月擔任高雄省立工業學校化學科專任教員,辭掉教員後,託叔父傅慶雲幫忙,1947年1月起任工業研究所技佐,直到1950年遭逮捕為止。 1950年傅傳魁以涉及李旺輝叛亂案被捕。1950年9月23日警務處偵訊時,傅強調他未參加共黨組織,只是曾與其上司郭和夫(郭沫若的長子)同住。雖與基隆中學教員李旺輝接觸,但未幫共黨工作,也未正式談過政治問題,只談及政府貪污無能,作事怠慢、不負責任等等。李旺輝雖曾拿過雜誌給他看,但因工作忙,只當消遣用,所以警務處給保安司令部代電所附之偵訊報告表中以罪嫌輕微,擬准交保。10月6日在高砂電氣行黃燦卿具保下交保獲釋。 交保獲釋半年後,1951年4月22日,傅傳魁以涉及「赤柯山支部傅傳魁等案」再遭逮捕。依官方檔案,他在1950年春受傅慶華之命,代製黑色炸藥甘格蘭姆,並接受傅慶華新臺幣1,000元向朱德傳購買黃色炸藥200磅,除交傅慶華20磅外,並代製手榴彈3枚。1951年2月與傅慶華、林礽階同往新竹赤柯山試驗炸藥,因傅慶華不慎將雙手及臉部炸傷,後送往新竹竹東水泥廠附近之蕭外科醫院敷藥、包紮被目擊,事件因此曝露。後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於1952年6月7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1840號判決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炸藥,與為叛徒製造炸藥,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及懲治叛亂條例第四第一項第四款之的罪名,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8月14日報奉國防部(41)防隆字第1655號代電核定,19日交付憲兵隊執行槍決。竹北區委赤柯山支部案同案六人,傅傳魁是唯一判死刑者。 2001年11月傅邱桂秋、傅新寅代表傅傳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3月27日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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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傅傳魁(1922-1952),男,高雄美濃人,住臺北市同安街,為臺北市松山第六機械廠支部案領導者傅慶華之堂侄。1950年因「赤柯山支部傅傳魁等案(匪竹北區委赤柯山支部林礽階等叛亂案)」遭刑警總隊逮捕,時28歲。 1941年日本熊本工業學校應用化學科畢業,3月返臺後即在臺灣製糖株式會社研究所任工作,1946年9-12月擔任高雄省立工業學校化學科專任教員,辭掉教員後,託叔父傅慶雲幫忙,1947年1月起任工業研究所技佐,直到1950年遭逮捕為止。 1950年傅傳魁以涉及李旺輝叛亂案被捕。1950年9月23日警務處偵訊時,傅強調他未參加共黨組織,只是曾與其上司郭和夫(郭沫若的長子)同住。雖與基隆中學教員李旺輝接觸,但未幫共黨工作,也未正式談過政治問題,只談及政府貪污無能,作事怠慢、不負責任等等。李旺輝雖曾拿過雜誌給他看,但因工作忙,只當消遣用,所以警務處給保安司令部代電所附之偵訊報告表中以罪嫌輕微,擬准交保。10月6日在高砂電氣行黃燦卿具保下交保獲釋。 交保獲釋半年後,1951年4月22日,傅傳魁以涉及「赤柯山支部傅傳魁等案」再遭逮捕。依官方檔案,他在1950年春受傅慶華之命,代製黑色炸藥甘格蘭姆,並接受傅慶華新臺幣1,000元向朱德傳購買黃色炸藥200磅,除交傅慶華20磅外,並代製手榴彈3枚。1951年2月與傅慶華、林礽階同往新竹赤柯山試驗炸藥,因傅慶華不慎將雙手及臉部炸傷,後送往新竹竹東水泥廠附近之蕭外科醫院敷藥、包紮被目擊,事件因此曝露。後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於1952年6月7日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1840號判決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炸藥,與為叛徒製造炸藥,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及懲治叛亂條例第四第一項第四款之的罪名,處以極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8月14日報奉國防部(41)防隆字第1655號代電核定,19日交付憲兵隊執行槍決。竹北區委赤柯山支部案同案六人,傅傳魁是唯一判死刑者。 2001年11月傅邱桂秋、傅新寅代表傅傳魁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3月27日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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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建設廳工業試驗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4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製造彈藥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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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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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