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慶雲
- 傅慶雲 男 --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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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慶雲(-1952),男,臺灣高雄人,被捕時年42歲,務農為生。
1951年1月13日,傅慶雲因受弟弟傅慶華牽連,被指控涉及「傅慶華等叛亂案」, 並以「窩匿奸匪傅慶華、吳潤聲等」之罪嫌遭高雄縣警察局逮捕, 於1月18日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續押偵辦。 其後經多次訊問,傅慶雲始終堅稱對傅慶華與共產黨人之往來並不知情。 而從審訊告表中也可以看到,調查人員最終亦認定「該被告僅係一農民,尚無匪嫌,擬交保開釋」。 由於始終未能提出具體犯罪事證, 相關單位遂於2月27日以查無罪嫌辦理交保釋放。 自1951年1月13日至2月27日止,傅慶雲共遭羈押46日。
之後,因傅慶雲於戒嚴時期的遭遇,其家屬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法院在審理時調取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所附的「(90) 志厚字第1426號」書函,內附報告表與保結書,清楚載明傅慶雲於1951年1月13日遭逮捕,1月18日移送保安司令部,並於2月27日交保釋放。 這些資料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足以證明傅慶雲遭羈押46日之事實。 法院審酌傅慶雲之職業、身分與社會地位,其曾遭受人身自由被拘束達46日,並因此在財產、名譽方面蒙受損失,且承受精神上之痛苦等情事。 最終,法院認定其聲請有理,作出「90年度賠字第51號」決定,裁定依法予以賠償。
2025年9月30日,法務部行辦理公告平復傅慶雲行政不法案件。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胡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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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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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