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堂

唐志堂(1925-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原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軍民合作站書記,其由李蒼降吸收參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並聽從李君領導,曾受指示接近軍官,收買武器,調查地形,以備策應奸匪登陸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0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共產黨員李蒼降吸收,聽從李某領導等行為,然並無其他叛亂事證,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軍民合作站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