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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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弢(1912-1951),廣東惠來人。 依(40)安潔字第29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曾在廣東普寧縣參加共匪組織,擔任外圍組織青年抗敵同志會宣傳股長,後與匪黨人員意見不合,旋即來臺任教基隆中學,知其妻張奕明及該校校長鍾浩東為匪諜,屢被約參加活動,因屬同事而不檢舉。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1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38年任教基隆中學時,即知其妻張奕明及校長鍾浩東係匪諜為據。惟其縱知悉其妻張奕明及校長鍾浩東為匪,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中學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基隆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