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土

蔡秋土(1925-1972),臺灣基隆人。 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造船廠工人,其由許省五介紹加入鍾浩東及李蒼降等主持之匪黨。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4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造紙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