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殖
- 李錦殖 男 1932年出生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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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錦殖(1932-),男,臺灣基隆市人,被捕時19歲,當時為基降中學高中部三年級學生。
李錦殖1945年2月臺北州七堵國民學校(今基隆市七堵區七堵國民小學)畢業,4月就讀臺北州立基隆中學校一年級。1946年2月學校改名臺灣省立基隆中學(今國立基隆高級中學),8月鍾浩東接任校長, 開始建立學校的基礎。9月升上二年級,學校在行政方面辦得相當有成效,師生感情融洽;在打破本省人與外省人的隔膜觀念,也有相當的成績。 1947年9月升上三年級,學校開始以班級為單位組織學生自治會,每學期改選一次;班有班會,由同班同學選出較有能力的同學充任幹事,常務幹事下設六股,李錦殖擔任服務股與衛生股幹事,兩股的任務是管理班值日生的服務情形及負責對校的大掃除等工作。課業方面喜歡數學,其次是社會科學;運動方面最喜歡打排球。 國文課老師蕭太初要全班寫作文,題目是「自傳」,李錦殖的作文簿交去後就沒有發還。 蕭老師會拿《觀察》、《展望》、《新聞天地》、《紐司》等雜誌與《論勞工問題》、《歷史唯物論淺說》、《哲學淺說》、《經濟初步》,《青年修養與意識鍛鍊》等小書本借李錦殖閱讀, 蕭老師同時會分析當時的政治、經濟與軍事情形,並會詢問李錦殖七堵煤礦工人的狀況。自從蕭太初離校後,改由藍明谷老師接手拿雜誌與小書本給李錦殖閱讀。
1948年6月李錦殖國中畢業,升上基中高中部。1949年9月學校剛開學不久,同月11日校長鍾浩東被捕,9月24日上午10時軍警包圍基隆中學,逮捕正在上課中的教員羅卓才、教員林獻香、幹事張奕明、幹事鍾國員、高三生廖為卿、高二生連世貴、高二生曹耿星、高一生張源爵等數名教職員生, 治安機關破獲基隆市工作委員會案,部分組織成員展開逃亡。 鍾校長被捕後,學校師生處在一種恐怖的狀態,不知何時會發生意外,直到12月12日報紙報導案情 後,一場不安的恐懼心理才安靜下來。黃蘇亞接任校長,提出「向孫總理學習,大家要重新做一新時代的革命幹部,領導全國人民勘亂建國,反攻大陸,建立自由、平等、富強的大中華民國。」 整頓學風,不允許學生留頭髮,並規定中山裝為學校的正式服裝。 1950年7月校長改由鄭明祿接任, 對學生的管教更加嚴格,每遇習題,必須全做,李錦殖放學回家需預備翌日所教的習題,在此競爭的校園裡過著充實的生活。 12月28日夜晚,藍明谷到高雄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自首, 12月29日藍明谷在「自首自白書」中提到,李錦殖是基隆市工作委員會籌備會黨員,並由蕭太初介紹參加「臺灣青年自治同盟」。 1951年1月8日晚上,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派員會同基隆市刑警隊逮捕臺灣省立基隆中學三年級學生李錦殖,住家同時被搜出《罪與罰》書籍一本,及反動歌曲數張,關押在基隆市警察總局,隔日由基隆市刑警隊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偵辦。 2月3日刑警總隊將李錦殖、江德龍、邱文瑞及藍明谷、張阿冬、鍾里志等人一同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 李錦殖因被誘加入「匪幫」,但無活動,3月5日軍事檢察官裁定交付感化3個月,李錦殖被移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綠島新生訓導處施以感化教育,12月5日因罪嫌不足而釋放。
自基隆中學畢業後,就讀海軍機械學校造船系,全部訓練時間共計4年半。 畢業後,申請取得日本東京大學入學許可,但卻因涉嫌叛亂案遭限制出境,外交部拒絕發給護照,以致無法入學,斷送繼續深造的機會。 臺灣省警務處秘密將李錦殖的考管列為「一般列管」,監控其一般言行及動態。1960年12月8日李錦殖戶籍由基隆市七堵區七東里遷出至桃園縣桃園鎮三義里,基隆市警察局除向臺灣省警務處報告外,同時副請桃園縣警察局列管,在列管名冊中,李錦殖的審查意見登載:「現職不詳,思想是否已改正,無紀錄,擬仍一般列管。」
1999年9月14日李錦殖本人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 2001年5月26日補償基金會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開會審核,因李錦殖已獲冤獄賠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決議不予補償。 李錦殖本人另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2001年2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373號決定,李錦殖前後被非法羈押334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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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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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