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為卿
- 廖為卿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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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為卿(1929-),臺灣臺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及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資料,其涉奸匪案。1949年12月9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羈押。1950年3月5日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950年12月14日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提起訴願,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追加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資料記載,僅有廖君於1950年3月5日經發交新生總隊感訓,此外別無其他叛亂或匪諜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依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及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查覆資料,其涉奸匪案。1949年12月9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羈押。1950年3月5日發交新生總隊感訓。1950年12月14日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提起訴願,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追加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資料記載,僅有廖君於1950年3月5日經發交新生總隊感訓,此外別無其他叛亂或匪諜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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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法簽字第0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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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