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支會
- 江支會 男 1927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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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支會(1927-1987),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准尉駕駛兵,其受李蒼降吸收為黨員,組織「基隆市工作委員會」。1950年2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李蒼降等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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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准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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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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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