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新興

  • 蔡新興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新興(1926-1953),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水產公司倉庫職員,其由李蒼降吸收參加基隆市工作委員會。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3年6月1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是否對加入該組織已有明確之認識,並未做具體之調查認定,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水產公司倉庫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7日,1953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