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梹 ( 沈招梹)

沈炤梹,1925年生,又名沈招梹、沈炤檳,男,南投縣人,士林電工廠工人。1950年5月13日在臺北工廠勤務中,突然總務課長說有事要他過去,一去之下,得知是保密局來人問沈招梹是否認識「李蒼降」此人,答曰是送收音機來修理之人,因此認識。收音機修好之後,李蒼降來領取,所以見過兩次面。後來即和另外一位同事一同遭到逮捕,時25歲。
沈招梹表示他之所以被捕,是李蒼降指沈有參加叛亂組織。沈在保密局時遭刑求毆打,特別是使用電刑,用銅線綁手指吊起身體,以腳尖支撐體重後,然後電擊使本人慘叫昏厥,不省人事。回復知覺時,手指猶如烤肉後一樣極為疼痛。從而屈打成招。
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審判,認為沈於1949年10月參加郭琇琮等人所領導的叛亂組織,並介紹吳振壽加入叛亂組織,以(39)安潔字第2204號,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
服刑期間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因該地條件惡劣,所以1年不到就病倒。經兩位醫官診斷是肋膜炎,需要休息。但分隊長認為他假裝生病,強迫其參加勞動。後來向醫療主任請求住院治療,終於獲得治療。出院後轉到第一中隊,負責養鴨。後來刑期期滿後多關了43天。
出獄後,本人以家破人亡形容:母親去世、妻子改嫁外省人、女兒失散。女兒失散一事,尋求警察的幫忙,警察不但不幫忙,甚至還撕毀其申請書。多次就職也因為警察會上門,導致失業。最後在臺北親戚的工廠工作,從倉儲管理員,升到課長、廠長,70歲申請退休時,老闆卻跟他說,當初沒人雇你,現在卻要退休金。據本人的說法,申請退休金遭到刁難,沒有領到養老金。
沈招梹曾向司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但遭駁回。沈又於1999年4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沈炤梹參加叛亂之組織,除僅有沈君自白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士林電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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