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省六

  • 許省六 1922年出生 臺灣省 基隆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省六(1922-1991),臺灣桃園人。 依(39)安潔字第2517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廣告店,其經李蒼降吸收入黨,並經訓練指示活動等情。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是否對加入該組織已有明確之認識,並未做具體之調查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廣告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