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銚銘

黃銚銘(1925-199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旅行社庶務組辦事員,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惟查無其他活動之表現。1950年5月1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庶務組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