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銚銘
- 黃銚銘 男 1925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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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銚銘(1925-1997),男,臺北市人,家中次男。1943年在上海東亞同文書院大學預科肄業,其後從商。1947年入臺灣旅行社任職。1950年5月14日被逮捕送往保密局,被捕時為臺灣旅行社庶務組辦事員,時26歲。
8月15日送往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筆錄提到,1949年7月在基隆由李蒼降介紹參加共產黨。由李蒼降領導,曾交閱雜誌及辯證法、唯物論等書刊給黃銚銘閱讀。起初每月聯絡2次,至12月失聯。李蒼降曾要其發展新黨員,但因為工作連續調動3次,沒有機會。認識的黨員也只限於李蒼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以黃銚銘於1949年7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查無其他活動表現,故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5月17日,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5年2月11日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960年5月13日刑期結束。刑期屆滿考核評語為:認識日深,言行守法,無安全威脅;學知進取,政治認識有增進;言行知檢束,服務務實;體格平常,勞心可以,勞力不足。在整體而言,思想已經改正。學習成績乙等,分數為75.54。出獄前計畫在工商界求發展。
出獄後,事業經營有所困難,主要由其配偶林美從事教員工作,支撐家計,貼補生意上的損失,並且也要忍受旁人異樣的眼光,將小孩帶大,所有的辛酸,無法用文字傳達。
其子黃群於2000年7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8月15日送往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筆錄提到,1949年7月在基隆由李蒼降介紹參加共產黨。由李蒼降領導,曾交閱雜誌及辯證法、唯物論等書刊給黃銚銘閱讀。起初每月聯絡2次,至12月失聯。李蒼降曾要其發展新黨員,但因為工作連續調動3次,沒有機會。認識的黨員也只限於李蒼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以黃銚銘於1949年7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查無其他活動表現,故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1年5月17日,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55年2月11日入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960年5月13日刑期結束。刑期屆滿考核評語為:認識日深,言行守法,無安全威脅;學知進取,政治認識有增進;言行知檢束,服務務實;體格平常,勞心可以,勞力不足。在整體而言,思想已經改正。學習成績乙等,分數為75.54。出獄前計畫在工商界求發展。
出獄後,事業經營有所困難,主要由其配偶林美從事教員工作,支撐家計,貼補生意上的損失,並且也要忍受旁人異樣的眼光,將小孩帶大,所有的辛酸,無法用文字傳達。
其子黃群於2000年7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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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旅行社庶務組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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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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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