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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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得(192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3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財政廳第一科科員,其由李蒼降吸引參加叛亂組織,並受李領導,預備在財政廳擴大群眾發展組織,著手進行類似讀書會之形式,利用左傾書刊、提出時事及現實問題,加以討論影響群眾思想之方法。1950年7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7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蔡等2人共同參加叛亂組織等情,係以其等之自白為據。惟該組織之性質係「類似讀書會之形式」,其作為則為閱覽書刊、提出時事及現實問題,來加以討論,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財政廳第一科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2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