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林

  • 翁啟林 1929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彰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翁啟林(1929-1997),男,臺中縣人,省立臺中一中畢,任農業教育電影公司臺中製片廠練習生。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2歲。
北斗農業學校畢業後曾任北斗郡役所農業組合聯合會雇員、田尾鄉農業會技手、雇員。後考入臺中一中高中部,1949年7月畢業,投考大學未錄取。1950年2月初任臺中製片廠練習生迄被捕止。
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5月經同學彭沐興介紹加入共黨,與彭沐興、陳汝芳3人成立臺中第一中學支部,由彭沐興領導。5月曾介紹蔡茂宏、吳澍培2人參加,由其個別領導。畢業後回鄉,即與組織無聯絡。雖然1950年2月曾有人到製片廠找他,但並未遇到。
1950年3月20日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8月5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奉國防部(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1951年6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感訓。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5天,刑期屆滿日為1962年3月19日。
但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期間,1953年9-10月間,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梁耀光密謀刦船逃返中國大陸,翁啟林等被認為涉有參加預備暴動之嫌,遭提起公訴,被解回保安司令部訊辦。偵辦過程中翁啟林否認與梁耀光認識及密謀暴動之事,並稱在新生訓導處之供詞與悔過書均係脅騙所為。由於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翁啟林等有協謀預備暴動犯行,所以1954年12月4日在該部公設辯護人馬心聲辯護下,軍事法庭殷敬文以(43)審三字第141號判決無罪。後由臺灣軍人監獄寄押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繼續執行原刑期。1962年5月19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915號令核准結訓開釋,5月27日開釋。
翁啟林被捕、判刑後,親朋好友刻意疏離,鄰居異樣的眼光,致他對其妻及家庭抱有很深的愧疚感。
1999年7月3日由配偶洪瓔碧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翁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翁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業教育影片公司台中製片廠練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