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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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莊朝基 1928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朝基(1928-195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156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由李生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後,奉命吸收羅水塗參加組織,企圖擴大匪幫力量,從事顛覆政府工作。1951年7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7月1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由另案叛徒李生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奉命吸收另案之羅水塗參加等情,僅有其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名稱、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無證據證明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又查無具體之叛亂規劃與作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6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