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垚

黃垚(1925-1985),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嘉義瀋州廠技術員,其經楊熙文介紹參加共黨。1950年5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日刑期結束,5月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溶劑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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