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垚
- 黃垚 男 1922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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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垚(1922-1985),男,嘉義市人。1950年5月2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29歲。
黃垚畢業於臺北工業學校(今臺北科技大學),被捕時已任資源委員會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技術員10年。父親在嘉義開成衣店。被捕時已婚,子女3人。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黃垚則於5月2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楊熙文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黃垚在1949年12月在嘉義市經楊熙文介紹繳交入黨履歷,但黃垚認為楊熙文並未向其說明,因此不算加入共產黨,他也未替共黨工作。1950年2-3月間,楊熙文介紹唐、張、郭姓人士住進黃垚家中。黃垚稱不知此3人是共產黨,因為楊熙文稱這3名友人從臺北來無地方住,他才同意他們住進家裡。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黃垚維持判有期徒刑10年。1958年服刑期間,曾被誣告組織「新生先鋒隊」,經調查後獲不起訴。1960年5月1日黃垚刑期結束,隔日獲得開釋。
黃克明等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根據其子黃克明在陳述書中所述,黃垚10年來在綠島受苦,在獄中多次戰勝死神、刑滿出獄,「卻帶回了骨瘦如柴、全身病痛的自己。」2002年4月20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黃垚畢業於臺北工業學校(今臺北科技大學),被捕時已任資源委員會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技術員10年。父親在嘉義開成衣店。被捕時已婚,子女3人。
1950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黃垚則於5月2日被捕,此行動被捕者共有簡吉、陳顯富、楊熙文等18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保密局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黃垚在1949年12月在嘉義市經楊熙文介紹繳交入黨履歷,但黃垚認為楊熙文並未向其說明,因此不算加入共產黨,他也未替共黨工作。1950年2-3月間,楊熙文介紹唐、張、郭姓人士住進黃垚家中。黃垚稱不知此3人是共產黨,因為楊熙文稱這3名友人從臺北來無地方住,他才同意他們住進家裡。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以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核覆後,12月18日完成終審,黃垚維持判有期徒刑10年。1958年服刑期間,曾被誣告組織「新生先鋒隊」,經調查後獲不起訴。1960年5月1日黃垚刑期結束,隔日獲得開釋。
黃克明等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根據其子黃克明在陳述書中所述,黃垚10年來在綠島受苦,在獄中多次戰勝死神、刑滿出獄,「卻帶回了骨瘦如柴、全身病痛的自己。」2002年4月20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垚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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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溶劑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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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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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