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坤福

邱坤福(1930-199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司爐,其由簡錫煌、張朝賢介紹,加入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臺機支部。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23日刑期結束,7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其及同案被告之自白,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除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內容未予詳查外,亦認其等人無知組織性質,乃因一時錯誤被誘加入匪幫,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