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波

  • 陳阿波 1930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阿波(1930-1999),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務段練習生,其由簡錫煌、張朝賢等介紹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臺機支部。1950年7月2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明朗倶樂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練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