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風
- 張瑞風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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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04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瑞風(1926-),臺灣臺北人。依(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土城鄉公所幹事,張瑞風常於其兄張瑞鐘家遇張潮賢、簡錫煌等,聽其反動言論,因而明知張、簡均係匪諜,非但未予舉發,且將土城鄉公所之油印機借與簡錫煌,便利其翻印匪書《論人民民主專政》,以供反動教育宣傳之用。1953年8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960年8月12日刑滿開釋。0104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認定張君有罪之證據,係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惟原判決所指《論人民民主專政》之翻印書刊並未經查扣,以資佐證,不能僅以同案被告於張君兄長家中出入,而認定張君知匪不報,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瑞風,男,1926年生,臺北板橋人,臺北土木測量學校畢,臺北縣土城鄉公所職員,涉「三角埔基地張潮賢等案」,被捕時29歲。 18歲畢業後即充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道路港灣課職員,20歲被日本海軍徵調,派到新幾內亞為技工士。1946年6月被遣返臺灣,任臺北《興臺日報》分社辦事員。1947年7月由前臺北縣土城鄉鄉長李傳契介紹任土城鄉公所職員,迄被捕為止。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與共產黨人士張潮賢為堂叔侄關係,1950年間與張潮賢在其兄張瑞鐘家會晤。1951年初至5月張潮賢引阿圳(即簡錫煌)與他會面,兩人見面七次,並與另一身形高瘦、嘴略歪之青年會晤兩次。曾接受張潮賢之叛亂教育及宣傳,知道他們是共產黨人士,又利用土城鄉公所油印機幫他們翻印匪方書刊《論人民民主專政》,並借給張潮賢新臺幣5元。1953年8月13日在家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送往該局羈押。1954年5月12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12日經該部以(43)安律字第3054號提起公訴,10月18日(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3年。1955年5月3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11號令核定。判決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7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日數1年8月21天,1960年8月12日執行期滿,由綠島開釋回家。 張瑞風被逮捕後,曾有人詐騙其妻張林春拿錢出來打點,但因家貧而作罷。在獄期間,其妻先是靠織打毛線衣貼補家計,後替稅捐處填寫稅捐單,以計件收費方式賺取生活費用,但有人告密她是政治犯之妻而被解雇,最後在紡織廠成衣部當女工。張妻每聽到軍法處處決人犯的消息,就帶水果和食物探監,看見收物的簽名蓋章,藉此得知他平安無恙。出獄後張在臺北市雙連站旁租屋,和一位方先生合夥開宇星西藥行,做西藥批發生意。 1999年4月他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張瑞風,男,1926年生,臺北板橋人,臺北土木測量學校畢,臺北縣土城鄉公所職員,涉「三角埔基地張潮賢等案」,被捕時29歲。 18歲畢業後即充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道路港灣課職員,20歲被日本海軍徵調,派到新幾內亞為技工士。1946年6月被遣返臺灣,任臺北《興臺日報》分社辦事員。1947年7月由前臺北縣土城鄉鄉長李傳契介紹任土城鄉公所職員,迄被捕為止。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與共產黨人士張潮賢為堂叔侄關係,1950年間與張潮賢在其兄張瑞鐘家會晤。1951年初至5月張潮賢引阿圳(即簡錫煌)與他會面,兩人見面七次,並與另一身形高瘦、嘴略歪之青年會晤兩次。曾接受張潮賢之叛亂教育及宣傳,知道他們是共產黨人士,又利用土城鄉公所油印機幫他們翻印匪方書刊《論人民民主專政》,並借給張潮賢新臺幣5元。1953年8月13日在家遭國防部保密局人員逮捕、送往該局羈押。1954年5月12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12日經該部以(43)安律字第3054號提起公訴,10月18日(43)審三字第92號判決「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禠奪公權3年。1955年5月3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11號令核定。判決確定後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7年5月14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扣除羈押天數日數1年8月21天,1960年8月12日執行期滿,由綠島開釋回家。 張瑞風被逮捕後,曾有人詐騙其妻張林春拿錢出來打點,但因家貧而作罷。在獄期間,其妻先是靠織打毛線衣貼補家計,後替稅捐處填寫稅捐單,以計件收費方式賺取生活費用,但有人告密她是政治犯之妻而被解雇,最後在紡織廠成衣部當女工。張妻每聽到軍法處處決人犯的消息,就帶水果和食物探監,看見收物的簽名蓋章,藉此得知他平安無恙。出獄後張在臺北市雙連站旁租屋,和一位方先生合夥開宇星西藥行,做西藥批發生意。 1999年4月他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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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土城鄉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幫助他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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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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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