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鐘

張瑞鐘(1905-1970),臺灣臺北人。 依(44)審復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張潮賢之叔祖,明知張潮賢為逃亡叛徒,仍多次將張潮賢匿宿家中。1953年8月1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曾多次留宿叛徒張潮賢,核與另案被告周源茂與張潮賢之供述相符而予認定,惟其係張潮賢之叔祖,審理中矢口否認明知張潮賢係逃亡叛徒,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自不能僅以親戚間之留宿行為,而認定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