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開

高天開(1915-1998),臺灣高雄人。 依(58)初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常收聽匪播,曾向王清照等宣揚共匪「人民公社」設備完善,科學發達等言論。1968年11月2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11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王清照證述為據。惟其向王清照等宣揚共匪「人民公社」設備完善,科學發達,可為世界強國等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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