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來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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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來福(1920-),臺灣臺北人。 依(44)審復字第0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樹林警察分局消防隊員,其係周源茂之堂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曾會同樹林警察分局至周源茂家中圍捕未獲,其已知周源茂係逃亡叛徒,後周源茂潛至其家中予以收留十數日。期間樹林警察分局刑事組長與警員因宴會在其家中與周源茂相遇,其復藉詞周源茂即將自首,託請勿予拘捕,導致周源茂得機逃逸。1953年8月1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8年8月1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之自白及他案被告之供述為據,然其曾否認有央請劉、吳勿拘捕周源茂情事,原審並未查證,且其並不具查察之公權力,因此難認其有包庇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樹林警察分局消防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