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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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國賢(1917-1955),臺灣桃園人。 依(43)審三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寫作,其經簡萬得、徐木火介紹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桃園地區負責人,復經黃培奕介紹參加匪黨為正式黨員,先後又吸收邱順興、郭成、顏將興等人參加匪幫,並擔任發展群眾宣傳等工作,亦曾參與張志忠主持之集體學習會,後任小組長,負責教育幹部及研究匪黨主義及理論等情。1953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4月1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共產匪黨、吸收黨員及擔任宣傳等事實,僅有其之自白,無其他有力證據以資佐證,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寫作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