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奎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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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奎吾(1913-1976),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角板山分駐所巡官,其經周龍潛介紹認識簡國賢,簡國賢及郭維芳因案逃匿,認為可以誘加利用俾便出入山地,向李奎吾交付《和談文獻》、《唯物史觀淺釋》書刊、「蓬萊解放工作委員會工作綱領」宣傳單以及金錢,囑其代購屋營俾作掩護。其無意為其工作,將款自行花用,並將宣傳單作為引火燃料,惟陸續任簡國賢等留宿其家等情。1951年11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1年11月11日刑期結束,11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簡國賢,係以其之自白及自守分子李詩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是否知悉簡國賢之身分及簡君是否為叛徒,原判決未詳語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角板山分駐所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9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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