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龍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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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龍潛(1910-1981),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窰業公司廠長,其曾聆聽簡國賢為匪宣傳之言論,知其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11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6月第三次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君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係以周君偵查中之自白及李奎吾之供述為據,惟周君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窯業公司廠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月,原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2年9月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