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金明

莊金明(1918-1967),臺灣苗栗人。 依(43)審三字第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有明知簡國賢為匪而不檢舉之嫌。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5月17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莊金明匪嫌案因犯罪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莊君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0號
    • 判決主文: 陳戊寅陳定坤莊金明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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