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順興
- 邱順興 男 190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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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順興(1904-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桃園大溪鎮參加匪幫,組設水流東支部,並攜帶廖萬得、簡國賢等交用手榴彈、反動書刊、獵槍及郭成自製木造假手槍,埋藏於十三份山裡,匿居其間籌組人民警察。游景輝、張双城常至山區,其等恐被洩漏,遂進行吸收加入為人民警察被拒,後偽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故意不將所藏手榴彈、反動書刊等交出留作後用等情。1951年8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 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黃石貴、林先富等之供述,與所藏匿之手榴彈、書刊等為據。惟其已自首,原判決僅以其自首時未供出手榴彈及書刊,即認其有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意圖。且獲案之手榴彈是否係供叛亂之用,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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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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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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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