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富

林先富(193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郭成吸收加入匪幫,之後告知簡鳳如、邱南助等人,並企圖吸收被拒。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與共同被告黃石貴、簡鳳如、邱南助等人之自白及自首匪幹郭成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自首分子郭成及共同被告簡鳳如、邱南助之證詞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