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鳳如

簡鳳如(1927-),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00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黃石貴、林先富等均為結義兄弟,黃石貴等受郭成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後,黃石貴曾將情告知簡鳳如,並勸誘參加匪幫組織,因被拒絕未果。1951年7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黃石貴勸誘其參加匪幫組織被拒,以及黃君供稱,曾將郭成勸其加入匪幫之事告知,遂認定郭成、黃石貴等必為匪諜,並已為其所明知,而推定其必知悉黃君為匪諜,而不予舉發,惟其否認,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黃君等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3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