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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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1922-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參加匪幫,組設水流東支部,吸收黃石貴、林先富等加入,並攜帶廖萬得、簡國賢等交用手榴彈、反動書刊、獵槍及自製木造假手槍,埋藏於十三份山裡,於匿居期間籌組人民警察,後向警察局自首。1951年12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8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與同案被告黃石貴、林先富等人供證均相符合,以及扣案之手榴彈乙枚、反動書刊、獵槍及其自製之木造假手槍等為據。惟原判決對水流東支部及籌組人民警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扣案之假手槍、兒童玩具手槍及獵槍等,原判決則已認定非違禁物品,至手榴彈乙枚,其來源及用途亦未調查審認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畫與作為,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為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