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霽

陳霽(1927-),四川成都人。 依(41)防隔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海軍軍官學校少尉隊長,其受郭成森邀往上海虹橋其姊家中,共同密議和談已不可能,戰爭不可避免,若要免除戰爭痛苦只有縮短戰爭,加強勝方力量,由各人探聽主管意見,陰謀投匪等情。1949年5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3年2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理由觀之,其受邀至郭成森姐姐家聚會時,並未具體敘明以何方法顛覆政府,無證據證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明其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前海軍軍官學校少尉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