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中望

謝中望(1927-),男,廣東東莞人。 馬尾海軍學校(後改稱海軍軍官學校,以下簡稱海軍官校)航海37年班畢業。 1949年(22歲),擔任海軍官校少尉副官時, 因涉嫌「海軍叛亂案件」而被捕。 1949年2月起,海軍陸續發生艦艇相繼投共事件,因投共官兵多為閩系人馬與海軍官校37年班畢業,使閩系、海軍官校36、37年班畢業軍官成為海軍總司令桂永清整肅對象。 1949年5月,海軍學校37年班陳萬邦參加永興艦叛變失敗後,桂永清遂下令將該班學生全員扣押,時任海軍官校代將校長魏濟民,以謝中望等人未犯罪卻被捕可能影響全校師生情緒為由,未立即執行,並呈報上級以何種罪名扣押。 1949年5月9日,謝中望遭海軍總司令部羈押, 同時被捕者有魏濟民、陳霽、楊樹仁、虞澤淞、郭志滿等人,並將其囚禁在廈門監獄。 廈門棄守後,謝中望與陳霽一同被押解至臺灣,先後關押在鳳山海軍招待所、澎湖馬公海軍看守所,受海軍軍法人員審訊。 1951年9月7日,海軍總司令部軍法合議審判庭作出(40)穌嘉字第2108號判決, 判處謝中望「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2年。 謝中望、魏濟民、陳霽等人遭判刑後,魏濟民的妻子於1951年9月26日向參謀總長周至柔及國防部長郭寄嶠陳情,請求國防部能重新審理該案。 經周至柔核定交由國防部軍法局重審,認為海軍總部原判決不合法定程序,且判決書中預設結果多、無法定辯護人,而原海軍總司令部審訊所得之口供,是遭刑求逼供而來。 於1951年11月27日,由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收押謝中望等人。 經軍事檢察官審訊,以「叛亂及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1952年12月31日,國防部高等軍法合議庭作出41年度防隔字第27號判決, 指謝中望、陳霽等人於畢業時組織航海班12期同學會,並稱組織該同學會是在聯絡同學感情,經查組織同學會後並未利用同學會名義,進行不法行為,亦查無與共匪聯絡之情事,認為不能以謝中望等有同學會之組織,就有共同陰謀叛亂之罪證。 因此,判決謝中望「無罪」。 然而,謝中望直到1953年1月30日才奉准由海軍總部領回開釋, 被派往海軍總部情報署服務,接受察看監管。 謝中望在脫離察看監管狀態後,獲准出國進修,回國曾任兩棲部隊情報處長,並考取海軍指揮參謀大學(今為國防大學)至畢業。 隨後,擔任艦隊指揮部作戰處處長、海軍總部作戰署計畫戰備組組長,然而他因涉嫌叛亂,在軍中事業發展受阻未能繼續向上升階,遂自動申請退役。 1999年4月12日,謝中望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 2000年5月9日,經補償基金會第1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認為聲請人因叛亂等案經國防部判決無罪,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受裁判者,故不予補償。 謝中望本人以自己因涉嫌叛亂案件曾受羈押,依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賠償。 2000年6月2日,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作出89年度賠字第13號決定, 認為謝中望自1949年5月8日至1953年1月30日止,共受違法羈押1,363日, 准予獲得賠償。 2024年7月15日, 經法務部公告平復謝中望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前海軍軍官學校少尉副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36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