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本信

  • 林本信 1931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本信(1931-1976),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邱南助告知郭成為匪諜分子,在外招集匪徒,仍不告密檢舉。1951年11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郭成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曾於警務處之自白及邱南助之證言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郭成為匪,然原判決並未就此詳加調查,亦未查證其他證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5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保釋,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